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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知識 · 法規

違反簡樸房法例的實際後果:
罰款計算、檢控程序與業主案例

發布:2026.07.21

業界常引用「最高罰款 HKD 300,000」這個數字,但這只是故事的一半。《簡樸房條例》第8條的刑罰結構比這複雜得多,也嚴重得多——尤其是容易被忽略的每日持續罰款。本文完整拆解罪行構成、刑責人士、兩級刑罰、免責辯護,以及一個具體的罰款計算案例。條例全文解讀請見《簡樸房條例》完整解讀

本文摘要: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 HKD 300,000,另加每日 $20,000 持續罰款,業主與二房東同受刑責。

什麼行為會觸犯第8條?

《簡樸房條例》第8條罪行條款將於 2027年3月1日 正式生效——即2027 執法日當日起,業主須直接面對本文所述的刑責風險。條文的觸發條件相當精準,理解這個條件,是理解整套罰則的第一步。

根據第8(1)條,罪行成立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某樓宇單位內,有 2個或多於2個分間單位 根據獨立的住宅租賃租出;而同時
  • 該樓宇單位 沒有有效的寬限期登記
  • 該等分間單位當中,任何一間 沒有有效的簡樸房認證

換言之,只要滿足以下任何一項,就不會觸犯第8條:單位數目不足2個(例如只分間出租1間);或樓宇單位已完成寬限期登記(在寬限期內合法出租);或所有分間單位均已取得有效的簡樸房認證。罪行只在「2個或以上分間單位、既無登記、又無認證」這個組合下才成立。

關鍵提醒:登記與認證是兩條不同的合法途徑

業主不一定要在 2027 年 3 月 1 日前完成全套認證才算合法。只要在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寬限期登記,即可在寬限期(至 2030 年 2 月 28 日)內繼續合法出租,同時按部就班完成認證。

誰會被檢控?不只是業主

第8(2)條列明的刑責人士範圍,比許多業主想像的更廣。條文明確涵蓋三類人:

第8(2)(a)條

根據租賃將非認證分間單位出租的人——即直接向租客收租的出租人,通常是「二房東」或物業管理人。

第8(2)(b)條

根據上級租賃將整個主樓宇單位出租的人——即業主,即使業主本人並非直接向分間單位租客收租。

第8(2)(c)條

不時有權收取上述出租租金的任何其他人——涵蓋物業代理、包租公司、甚至聯名業主等有收租權的第三方。

這種設計意味著,即使業主將整個單位「包租」給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分租出去,業主本人(作為(b)類人士)與中介(作為(a)或(c)類人士)都可能同時被追究刑責。「我不知道租客怎麼分租」並非自動免責——第8(4)條的免責辯護有其嚴格條件,詳見下文。

兩級刑罰:簡易程序 vs 公訴程序

業界普遍只引用「最高 HKD 300,000 罰款」,但第8(3)條實際上訂明兩個層級的刑罰,取決於檢控機關選擇循哪種程序起訴:

定罪程序 主要刑罰 持續罰款
循簡易程序定罪 第6級罰款 + 監禁最高 2年 每日另處 $20,000
循公訴程序定罪 罰款 HKD 300,000 + 監禁最高 3年 每日另處 $20,000

資料來源:《簡樸房條例》Cap. 658 第8(3)條(電子版香港法例核實版)。

簡單而言:較輕微或初犯個案,檢控機關較可能循簡易程序處理(裁判法院審理,刑罰上限較低);情節嚴重、涉及多個單位或重複違規的個案,則可能循公訴程序起訴(區域法院或以上審理,刑罰上限大幅提高至 HKD 300,000 罰款)。無論循哪個程序定罪,每日持續罰款 HKD 20,000 都同樣適用——這一點在許多討論中被完全略去,卻是實際財務風險中最關鍵的部分。

每日 $20,000 持續罰款:為何這才是真正的風險

持續罰款的邏輯很直接:只要違規狀態沒有消除(即單位仍未登記、仍未認證,但仍在出租),每過一日,罰款金額就再增加 HKD 20,000。這代表兩件事:

  • 被定罪之後,違規行為若持續,罰款不會止於一次性金額。拖延處理的每一日,都是額外的財務負擔。
  • 持續罰款沒有上限封頂。條例沒有訂明持續罰款的總額上限——理論上拖得越久,累積金額越高。

換句話說,主要刑罰(第6級罰款或 HKD 300,000)只是「入場費」;真正決定最終財務代價的,往往是業主在定罪後(或在執法機關發現違規後)花了多長時間才停止違規出租或完成補救。

免責辯護:第8(4)條的三項情況

條例並非完全沒有彈性。第8(4)條訂明三項免責辯護,只要業主能確立其中之一,即可免責:

辯護一:不知情且無理由懷疑

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有關分間單位是在犯罪情況下租出。

辯護二:已作合理努力

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避免違規發生。

辯護三:租賃原意非用作居住

租賃原本並非用作居住用途,且不知道或無法避免最終用作居住用途。

⚠️ 舉證責任在被告一方

這三項均是「確立即免責」的辯護,即由業主一方負責舉證證明相關事實,而非由檢控方證明業主明知故犯。對於長期收租、與租客有直接租賃關係的業主而言,「不知情」這項辯護在實務上並不容易確立——法庭通常會審視業主是否有合理途徑得知單位狀況。最穩妥的做法,仍然是主動完成登記或認證,而非事後依賴免責辯護。

執法可能如何運作:從發現到檢控的實際流程

條例本身沒有詳列執法機關的調查程序細節,但參考同類牌照及規管制度(如床位寓所條例)的一般執法模式,業主可以合理預期以下流程:

第一步 · 發現線索

房屋局及相關部門可能透過巡查、公眾舉報、其他部門(如屋宇署處理僭建投訴、消防處巡查)轉介資訊等途徑,得知某樓宇單位可能存在未登記、未認證的分間單位出租情況。

第二步 · 查核登記及認證狀態

房屋局可核對該樓宇單位是否已完成寬限期登記,以及各分間單位是否持有有效的簡樸房認證。這是行政記錄查核,不一定需要業主配合。

第三步 · 現場視察及蒐證

若記錄顯示涉嫌違規,執法人員可能安排實地視察,確認分間單位數目、出租狀況及是否符合罪行構成要件(2個或以上分間單位、無登記、無認證)。

第四步 · 檢控決定

蒐證完成後,檢控機關決定是否落案,並選擇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起訴,視乎違規嚴重程度、涉及單位數目及是否累犯而定。

由於第8條要到 2027年3月1日 才生效,目前尚未有實際檢控案例可供參考,以上流程屬合理推斷而非官方公布的執法指引。業主不應假設「未被發現」等於「安全」——登記制度本身已建立了官方記錄,一旦樓宇單位在記錄中缺席登記或認證,日後被查核到的機率遠高於完全沒有規管制度的情況。

估算情境:一個假設案例的罰款計算

以下是一個純粹用作說明的假設情境,並非真實檢控案例,目的是讓業主具體感受持續罰款如何疊加:

假設情境(僅供說明,非真實案例)

某業主將一個住宅單位分間為 3 間分間單位出租,2027年3月1日執法生效時,該業主既未完成寬限期登記,亦未取得任何簡樸房認證。假設業主在執法機關發現違規後,未有立即停止出租或啟動補救程序,繼續維持違規出租狀態 30 日,其後被循公訴程序定罪。

主要刑罰(公訴程序)

罰款 HKD 300,000(另可能判監禁最高 3 年)

持續罰款:30 日 × HKD 20,000

HKD 600,000

估算總金錢風險

HKD 900,000

此金額尚未計入監禁刑罰、律師費、租金收入中斷損失,以及違規記錄對日後申請認證的潛在影響。持續罰款沒有法定上限,若違規狀態拖延更久,金額會繼續累加。

這個計算刻意選用相對保守的「30日」作為假設,實際情況可能更長——從執法機關發現違規、蒐證、到法庭正式定罪,往往需要數月時間,若業主在整個期間都沒有停止違規出租,持續罰款的計算基礎可能遠超 30 日。

如何完全避免:登記與認證的雙重防線

以上所有罰則的共同前提,是樓宇單位「既無有效寬限期登記,亦無有效簡樸房認證」。這代表業主有兩條完全合法、且互不排斥的途徑可以避免觸犯第8條:

  1. 在 2027年2月28日前完成寬限期登記——取得 36 個月寬限期(至 2030年2月28日),期間可繼續合法出租,同時按部就班完成認證。登記期內費用為 $0。
  2. 直接取得簡樸房認證——經指明專業人士評估、單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後,由房屋局發出認證,認證有效期 60 個月(5年),不受任何時限規管。

兩者並非二選一——實務上最穩妥的策略,是先完成登記作為保障底線,再在寬限期內從容完成認證,避免在執法日前倉促行事,亦避免因為單一途徑出錯(例如認證流程延誤)而完全暴露於第8條的刑責之下。

常見問題

簡樸房違規罰款是不是最高 HKD 300,000?

不完全準確。HKD 300,000 罰款加監禁最高 3 年,是循公訴程序定罪的刑罰上限。條例其實訂明兩級刑罰:循簡易程序定罪為第6級罰款加監禁最高 2 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則為罰款 HKD 300,000 加監禁最高 3 年。更重要的是,無論循哪個程序定罪,都另加每持續一日 HKD 20,000 的持續罰款,這部分沒有法定上限,往往是實際財務風險中最大的一環。

每日 20,000 元持續罰款是什麼意思?

持續罰款是指業主被定罪後,若違規出租狀態沒有消除,每過一日就額外增加 HKD 20,000 罰款,且沒有法定總額上限。舉例說,若違規狀態持續 30 日才停止,單是持續罰款已累加至 HKD 600,000,加上主要刑罰(最高 HKD 300,000),估算總財務風險可達 HKD 900,000。這是業界討論中最常被忽略、但實際上金額最高的部分。

只有業主會被檢控嗎?

不是。第8(2)條列明三類可被檢控的人:一是根據租賃將分間單位出租的人(例如二房東);二是根據上級租賃將整個主樓宇單位出租的人(即業主);三是不時有權收取上述出租租金的任何其他人(例如物業代理或包租公司)。即使業主將單位包租給中介再分租,業主與中介都有可能同時被追究刑責。

有沒有免責辯護?業主可以說不知情嗎?

第8(4)條訂明三項免責辯護,業主確立其中之一即可免責:一是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分間單位是在犯罪情況下租出;二是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亦不能避免違規發生;三是租賃原本並非用作居住用途,且不知道或無法避免最終用作居住用途。但舉證責任在業主一方,對於長期直接收租的業主而言,「不知情」在實務上並不容易確立,不應視為預設保障。

怎樣可以完全避免第8條的刑責?

第8條罪行只在「2個或以上分間單位、既無有效寬限期登記、又有分間單位無有效簡樸房認證」的組合下成立。業主有兩條合法途徑可以避免:一是在 2027年2月28日前完成寬限期登記,取得 36 個月寬限期至 2030年2月28日;二是直接取得簡樸房認證,有效期 60 個月。兩者可以並行,先登記作保障底線,再在寬限期內從容完成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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