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樸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
· 6 項技術要求
本文以業主立場整理認證的具體標準。每一項標準後面都附「常見不符合情況」,幫助業主預判自己的單位需要哪些改造。
最低面積 8 m²
每間分間單位的「內部樓面面積」(含廁所)不得少於 8 平方米。
樓底高度 2.3 m
分間單位的天花最低點不得低於 2.3 公尺;如單位內有橫樑,樑底位置的淨高亦不得低於 2 公尺。
照明及通風(方案 A 或 B)
每間分間單位(及廁所)須符合照明及通風規定,可選擇以下任一方案:
方案 A(自然通風):符合《建築物(規劃)規例》第30、31、32及33條(房間)或第36條(廁所)的規定。
方案 B(機械通風):房間須設有至少 1 扇可開啟、玻璃面積不少於 0.1 m² 的窗、人工照明,及每小時換氣不少於 5 次(5 ACH)的機械通風設施;廁所則須設有人工照明及達 5 ACH 的機械通風設施(不強制開窗)。
廁所獨立
每間分間單位須設有圍封及經防水處理的廁所,供其佔用人專用,不可與其他單位共用。條例明確要求廁所內須同時具備三項設施:水廁、盥洗盆,以及浴缸或淋浴花灑(三者缺一不可)。此外,廁所外面亦須設有供水點及洗滌盆,附近地方同樣須經防水處理。
水電獨立計量
每間分間單位須設有由水務署專為該單位提供的水錶,以及由香港電燈或中華電力專為該單位提供的電錶,可獨立計算用量。(煤氣錶不屬條例強制要求,有煤氣供應的單位須另向燃氣公司確認。)
防火防煙
分間單位的設計及分間方式,須在火警時阻止火勢及煙蔓延、有足夠抵禦能力、提供足夠逃生途徑並維持結構穩定性。實務上,這意味著每間分間單位通往公用走廊的入口門須達 FD30(30 分鐘耐火)標準,單位之間的間隔牆須達 FRR-60(60 分鐘耐火)標準;每間分間單位及主樓宇單位的共用部分,須各自設有足夠的獨立火警偵測器,共用部分亦須設有足夠的滅火器 — 兩者均須每 12 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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