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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01 · 條例解讀

《簡樸房條例》
完整解讀

發布 2026.04.29 · 最後更新 2026.07.13

本文以業主立場拆解《簡樸房條例》(坊間亦稱「劏房條例」)的關鍵條文,包括適用範圍、業主法定責任、合規路徑與違法後果。如果您只想知道「我該做什麼」,可以直接看小節 4「業主的合規路徑」。

定義

什麼是簡樸房?

簡樸房(英文:Basic Housing Unit,縮寫 BHU)是指取得認證後的分間單位。認證前的分間單位(Subdivided Unit,縮寫 SDU)須符合法定居住標準,並向房屋局申請認證,方可成為合法簡樸房。根據香港《簡樸房條例》(Cap. 658),所有出租的簡樸房必須:

  • 符合最低居住面積(不少於 8 平方米)及其他居住環境標準
  • 取得房屋局發出的簡樸房認證(有效期 60 個月,即 5 年)方可合法出租
  • 業主須於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寬限期登記(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計 12 個月登記期),否則失去寬限期保護

資料來源:香港法例第 658 章《簡樸房條例》(房屋局,2026 年 3 月生效)

本文摘要:《簡樸房條例》於 2026 年 3 月 1 日生效,要求所有分間出租用途的住宅單位必須取得簡樸房認證。業主可在 12 個月登記期內登記,享 36 個月寬限期。2030 年 3 月 1 日起未認證單位不得出租。

1. 條例的核心目的

社會俗稱的「劏房」問題在香港討論逾十年——分間單位普遍缺乏獨立廁所、消防設施不足、樓面面積過小,多次成為火警傷亡事件的源頭。政府在多年檢討後,於 2025 年 10 月 3 日刊憲《簡樸房條例》(Cap. 658,業界及媒體亦慣稱「劏房條例」),並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分階段實施,以法定認證制度取代過往缺乏標準可依的灰色地帶。

《簡樸房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分間單位的出租建立認證制度,確保單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而非一刀切禁止分間出租。政府明確表態:完全取締分間單位會令基層居住問題惡化,因此條例選擇「認證制」而非「禁止制」——分間單位可以在符合最低標準、取得認證後,以「簡樸房」的身份合法繼續出租。

根據房屋局公布的登記數字,截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全港已有約 20,000 個樓宇單位完成寬限期登記,約佔政府估算全港 11 萬個分間單位的 18%。政府估算,全港合共約 22 萬名居民居住於分間單位,當中近 8 萬個單位料只需輕微改動即可達標認證。這個數字反映條例的政策取態:與其一刀切取締,不如透過認證制度逐步淘汰不合規處所,同時為合規單位保留合法的出租地位。

對業主而言,《簡樸房條例》同時解決了長期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帶——分間出租過往沒有清晰的法定居住標準可依循,一旦發生意外,業主的法律責任亦難以釐清。取得簡樸房認證後,單位的合規狀態有法可依,出租關係亦更受保障,這是條例對業主而非只對租客有利的一面。

2. 條例適用範圍

條例適用於以下兩類物業內的分間單位:

  • 私人住宅單位(住用建築物)內的分間單位
  • 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內的分間單位

不適用於:工業大廈、商業大廈、公屋、已繳清補價的居屋/綠置居等資助出售單位(公屋與居屋有獨立規範)。

「分間單位」的法定定義:某住用建築物的樓宇單位,以參照建築圖則中沒有顯示的方式分間,分間後單位內有 2 個或以上隔間,其中至少 2 個設計為各自獨立的住宅租賃標的物,且至少 1 個是由該次分間所構成的。

邊界情況須留意:「住用建築物」的定義,包括純住宅樓宇,以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當中劃作住用的部分(例如商住樓宇的住宅樓層)。純商業或工業樓層即使被分間出租作居住用途,亦不屬於《簡樸房條例》規管範圍——但此類用途本身可能已違反《建築物條例》或土地契約的用途限制,業主須留意兩者是獨立的法律風險,不能互相取代。

另一常見邊界情況涉及僭建構築物:天台、平台、花園或庭院因違反《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的建築工程而形成的分間隔間,不屬於《簡樸房條例》所指的「分間單位」。換言之,天台屋、天台劏房等僭建構築物不受本條例的認證制度管轄,但仍可能觸犯《建築物條例》的僭建罰則——業主不應誤解「不受簡樸房條例規管」等於「毋須理會」。

此外,床位寓所、過渡性房屋、簡約公屋、非牟利機構出租單位、市區重建局項目下獲取的單位、酒店賓館、安老院、殘疾人士院舍、幼兒中心、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以及已登記學校出租予學生的單位,均由其他專項條例規管,明確排除在《簡樸房條例》適用範圍之外。

二房東轉租的情況同樣受條例規管。不少分間單位由「二房東」(即向業主承租整個樓宇單位,再分間轉租予多名租客的中間人)實際經營。條例並沒有因為存在轉租安排而豁免規管——樓宇單位的擁有人(業主)仍是登記與認證申請的法定主體,二房東的角色屬於條例第 8(2)(b) 條所指「根據上級租賃將整個主樓宇單位出租的人」,同樣可被追究刑責。業主不能以「單位由二房東管理,與我無關」作為理由,迴避登記或認證的責任。

3. 業主的法定責任

條例下,業主是首要責任人。即使單位由營運者轉租,業主仍需確保單位取得認證。具體責任包括:

  • 登記:在 12 個月登記期內(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向房屋局提交寬限期(登記)申請,證明有關分間單位在刊憲日(2025 年 10 月 3 日)前 3 個月內(即 2025 年 7 月 4 日至 10 月 3 日)曾作住宅租賃用途。登記期內申請費用為 $0。
  • 認證:在寬限期屆滿前(即 2030 年 2 月 28 日前),委聘指明專業人士(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岩土工程師,或建築測量組別的註冊專業測量師)進行實地視察,並取得證明單位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的報告,據此向房屋局申請簡樸房認證。
  • 維持合規:在認證有效期(60 個月,即 5 年)內持續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包括每 12 個月至少一次檢查獨立火警偵測器及滅火器,不得因日後改動而令單位重新跌出標準。
  • 續期:於認證 60 個月有效期屆滿前申請續期(續期費用為每個簡樸房 $2,400),避免出現認證真空期而失去合法出租資格。

4. 業主的合規路徑

對絕大多數業主來說,合規路徑只有 4 步,但每一步的處理質素都直接影響往後的時間與成本:

  1. 登記(2026.3 – 2027.2.28):向房屋局提交寬限期登記申請,毋須費用,只須證明樓宇單位在指定 3 個月窗口內曾出租作住宅用途。完成登記即取得 36 個月寬限期保護,直至 2030 年 2 月 28 日。
  2. 評估(建議盡早進行,不宜拖至寬限期尾聲):由指明專業人士到單位實地視察,對照附表 1 的 8 項居住環境最低標準(樓面面積、樓底高度、消防安全、荷載、獨立廁所設施、供水點及洗滌盆、照明通風、水電錶)逐項核實,並書面列明需要改動的項目與大致造價範圍。
  3. 改造(依評估結果,範圍與造價因單位而異):執行評估報告所列的必要改造工程,例如加裝獨立火警偵測器、改善通風設施,或於廁所內加建浴缸/淋浴花灑。政府估算近 8 成登記單位僅需輕微改動,但個別單位(例如樓面面積不足、涉及僭建間隔)可能需要較大規模的結構調整,甚至無法達標。
  4. 認證(須在 2030 年 2 月 28 日寬限期屆滿前完成,但不建議留待最後階段):由指明專業人士提交報告連同訂明費用,向房屋局申請簡樸房認證。認證費用視乎登記時間與申請時間的組合而定,最早登記的業主最多可全免認證費;逾期申請則劃一收取 $3,000/分間單位。

業主自行處理 vs. 委託專業團隊的差異在於:時間成本、專業判斷的正確性、房屋局溝通的效率。我們建議業主至少先做一次免費諮詢,了解自己單位的實際狀況,再決定要不要自己處理。

5. 違法後果

《簡樸房條例》第 2 部(即罰則條款,第 8 條)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屆時,任何樓宇單位內有 2 個或以上分間單位根據獨立住宅租賃出租,而該樓宇單位既沒有有效的寬限期登記、亦有分間單位未取得有效的簡樸房認證,出租人、上手業主及有權收取相關租金的人均可能負上刑責。

程序刑罰持續罰款
循簡易程序定罪第 6 級罰款 + 監禁最高 2 年每日另處 $20,000
循公訴程序定罪罰款 $300,000 + 監禁最高 3 年每日另處 $20,000

2027 年 3 月起執法,除上表兩層罰則外:

  • 業界普遍只引用公訴程序的 $300,000 罰款及監禁 3 年,但兩個層級的刑罰均設有按持續違規日數另加的每日罰款 $20,000——持續出租一個月的未認證單位,額外罰款已可能超過 $600,000,遠高於單一罰款金額本身
  • 房屋局可發出強制停止出租令
  • 持續違規可影響日後的認證申請資格

條例亦設有免責辯護:業主如能證明不知道亦沒有理由懷疑分間單位是在犯罪情況下租出、或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仍不能避免,可作抗辯理由。但舉證責任在於業主,實務上難以單憑「不知情」抗辯成功,及早取得認證仍是唯一可靠的免責方法。值得留意,罰則條款雖然要到 2027 年 3 月才生效,但登記與認證的申請程序早於 2026 年 3 月已經開始——業主不應誤以為「執法日之前毋須理會」,因為評估、改造、申請認證整個流程的實際所需時間,往往比業主預期長。

6. 業主、租客、營運者的責任區分

三方在條例下責任不同:

角色主要責任
業主登記、認證、續期,並確保單位持續符合居住環境最低標準。即使委託營運者管理,業主仍是《簡樸房條例》第 8 條下可被追究的首要人士之一。
租客不擅自改動單位結構或間隔。如發現單位並無有效簡樸房認證仍被出租,可向房屋局舉報。
營運者代業主管理出租業務的中介或包租公司。實務上應與業主簽訂書面合規協議,明確劃分登記、認證申請、續期及維修責任的分工,避免出現「以為對方已經處理」的落差。

三方責任雖然分開列出,但在實際糾紛中往往互相牽連——例如租客投訴單位無認證仍被出租,房屋局調查後追究的對象通常是業主而非營運者,因為條例的法定登記與認證義務始終落在樓宇單位的擁有人身上。業主與營運者之間的合規協議,屬於雙方私下的民事安排,不能對抗房屋局或法庭依據條例本身追究業主的權力。

7. 常見誤解

誤解一:「劏房條例」與「簡樸房條例」是兩套不同法例。「劏房」是社會慣用的俗稱,《簡樸房條例》(Cap. 658)才是唯一的法定名稱,業界及媒體亦慣稱之為「劏房條例」——兩者所指的是同一部法例。分間單位在未取得認證前,法律上稱為「分間單位」;取得有效簡樸房認證後,才可稱為「簡樸房」。

誤解二:認證有效期是「5 年」,可以放到第 5 年才處理續期。條例原文列明認證有效期為「自認證日起計的 60 個月期間」,60 個月與 5 年在時間長度上相同,但條例採用「60 個月」作為精確計算基準,並由認證日(而非申請日)起計。建議業主在有效期屆滿前至少 3 至 6 個月著手安排續期評估,避免出現認證真空期而無法合法出租。這兩個誤解看似細節,但對業主的實際影響不小——用錯術語可能令業主在與專業人士或房屋局溝通時產生混淆,甚至誤判自己需要採取行動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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