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朴房豁免登记清单:
哪些单位无需登记
并非所有分间单位都须申请简朴房认证或办理宽限期登记。《简朴房条例》明确界定了两类豁免情况:一类是条例第6条列明的特定物业类别,另一类是根本不符合条例第4条「分间单位」定义的处所。业主可按本文清单逐项核对,确认自己的单位是否在规管范围之内。
豁免登记快速参考表
| 情况 | 是否需要登记 | 相关条例 |
|---|---|---|
| 公屋(房委会/房协出租) | 无需登记 | 第6条及附表4 |
| 未补地价资助出售单位(居屋、绿置居等) | 无需登记 | 第6条及附表4 |
| 酒店或宾馆 | 无需登记 | 第6条及附表4 |
| 天台僭建物(违反《建筑物条例》) | 不适用(非分间单位) | 第4(4)条 |
| 工业大厦单位(非住用建筑物) | 不适用(非住用建筑) | 第2条定义 |
| 单一出租隔间(全单位单一租客) | 不适用(非分间单位) | 第4(1)条 |
| 私人住宅分间单位(出租给2个或以上独立租客) | 须登记/认证 | 第8条(2027年3月起) |
资料来源:《简朴房条例》(Cap. 658)第4、6条及附表4
一、「豁免」与「不符合资格」:两种情况的分别
很多业主把「豁免登记」和「不符合认证资格」混为一谈,但两者在法律上的性质完全不同,处理方式亦有别:
条例第6条明确列明某些物业类别完全不受《简朴房条例》规管。这类物业即使有分间出租,亦无须登记或取得认证。
例子:公屋、未补地价居屋、酒店宾馆、安老院
某些处所根本不符合条例第4条对「分间单位」的法律定义,因此不受条例规管。这类单位不属于「豁免」,而是从未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例子:天台僭建物、工厦单位、整体单一出租的楼宇单位
了解这两类情况的分别,有助业主在与顾问或法律人士讨论时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情况,避免误解。
二、法定豁免类别(完整清单)
根据《简朴房条例》(Cap. 658)第6条及附表4第2部,以下13类处所完全豁免于本条例,无需办理宽限期登记或申请简朴房认证:
- 尚未缴付解除转让限制补价的资助出售单位——包括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绿置居、首置上车盘等。已补地价的同类单位则不在此列,须受条例规管。
- 由香港房屋委员会出租的楼宇单位——即公共屋邨(公屋)单位。
- 由香港房屋协会出租的楼宇单位——包括房协辖下的出租屋邨单位。
- 床位寓所——受《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规管的处所,另设专属规管制度。
- 过渡性房屋计划下的单位——政府支持的过渡性房屋项目,另有规管框架。
- 简约公屋计划下的单位——「简约公屋」(Light Public Housing)属另一政府房屋计划,完全豁免。
- 由非牟利机构以非牟利性质出租的单位——前提是旨在提供社会服务(例如社会房屋共享计划、过渡性社会房屋等)。
- 市区重建局在项目下获取的单位——市建局收购单位待重建期间,不受条例规管。
- 酒店或宾馆——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持牌经营的处所。
- 安老院——受《安老院条例》(第459章)规管的院舍。
- 残疾人士院舍——受《残疾人士院舍条例》(第613章)规管的院舍。
- 幼儿中心——受《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规管的中心(包括附设宿舍部分)。
- 由已登记学校、大专院校或办学机构出租予学生居住的单位——须符合以学生住宿为目的的条件。
⚠️ 公屋居户注意:豁免保护的是「楼宇单位」,而非「租约行为」
公屋单位本身豁免于《简朴房条例》,但公屋居户将单位私自分租给第三者的行为,仍须面对房屋委员会的租约违规条款及相关处分。豁免《简朴房条例》并不代表分租行为是合法的——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
三、不属「分间单位」定义的单位
除法定豁免类别外,以下四类情况同样毋须办理登记,但法律性质各有不同,业主须留意区分:
情况一:天台加建物(违章建筑)
根据第4(4)条,因进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建筑工程,而在天台、平台、花园或庭院构成的隔间,不得视为分间单位。换言之,天台加建物(即所谓「天台屋」)完全不在《简朴房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
⚠️ 天台屋:不是「豁免」,而是「完全不适用」
天台僭建物不受《简朴房条例》规管,意味着业主不能以申请简朴房认证来「合法化」天台加建物。这类物业须根据《建筑物条例》处理相关合规责任(申报、清拆或结构改善),与简朴房认证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务。
情况二:非住用建筑物(工厦、商厦)
《简朴房条例》第2条将适用范围限定于「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工业大厦及纯商业用途建筑物属非住用建筑物,其内的分间单位不在条例规管范围之内,亦无须申请认证。
⚠️ 不受规管 ≠ 合法出租
工厦或商厦单位不受《简朴房条例》规管,但在工厦居住本身可能违反《建筑物条例》下的用途限制,业主面对另一层面的法律风险。切勿以「无须申请简朴房认证」作为继续出租的依据。
情况三:楼宇单位作为整体单一租赁
根据第4(1)条,「分间单位」须满足:分间后楼宇单位内有两个或多于两个隔间,且其中至少两个各自设计为独立住宅租赁标的物。如果一个楼宇单位整体作为单一租赁单位出租给一名租客(即使内部有隔间墙,但没有分开出租),则不构成「分间单位」,不受条例规管。
情况四:租约原非住宅用途
条例第8(4)条列明,若租赁原本并非用作居住用途(例如纯储物、办公),且业主不知道或无法避免租客将其用作居住用途,可作为免责辩护。但须注意,这属于刑事程序中的抗辩理由,不等同于事前的豁免——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放弃合规责任。
四、如何确认自己的单位是否需要登记
业主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初步自我核查:
→ 如属公屋、未补地价居屋或非住用建筑,无需登记,核查到此为止。
→ 如果只有一名租客(整体出租),不构成「分间单位」,无需登记。
→ 如属豁免类别,无需登记。
→ 立即联络顾问进行认证评估。
五、常见问题
公屋居民是否需要为分间单位申请简朴房认证?
不需要。根据《简朴房条例》(Cap. 658)第6条,由香港房屋委员会或香港房屋协会出租的楼宇单位完全豁免于本条例,无需登记或取得认证。居屋(资助出售单位)方面,尚未缴付解除转让限制补价的单位亦同样豁免;但已补地价的居屋,其分间单位则须受条例规管。
天台屋(天台加建物)是否需要申请简朴房认证?
不需要,亦不可以申请。根据《简朴房条例》第4(4)条,因进行违反《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建筑工程而在天台、平台、花园或庭院构成的隔间,不属于「分间单位」定义,不受本条例规管,亦不能申请认证。天台加建物须按《建筑物条例》处理相关合规责任。
酒店和宾馆的房间是否属于简朴房条例的规管范围?
不属于。根据条例第6条及附表4,持牌酒店及宾馆(《旅馆业条例》第349章规管下的处所)完全豁免于《简朴房条例》,无需申请认证或登记。
工业大厦内的分间住宅单位是否需要申请简朴房认证?
不需要。《简朴房条例》只适用于住用建筑物(或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工业大厦属非住用建筑物,其内的单位不属于「分间单位」定义的适用范围,亦不受条例规管。但须注意,在工厦居住本身可能违反《建筑物条例》的用途限制,业主面对另一层面的法律风险。
一个单位只隔成一间出租,是否算「分间单位」须申请认证?
不算,亦无需申请认证。根据《简朴房条例》第4(1)条,「分间单位」须满足分间后楼宇单位内有两个或多于两个隔间,且其中至少两个各自设计为独立住宅租赁标的物。若一个楼宇单位整体作为单一租赁单位出租(即使内部有隔间),不构成「分间单位」,不在条例规管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