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朴房条例》
完整解读
本文以业主立场拆解《简朴房条例》(坊间亦称「劏房条例」)的关键条文,包括适用范围、业主法定责任、合规路径与违法后果。如果您只想知道「我该做什么」,可以直接看小节 4「业主的合规路径」。
什么是简朴房?
简朴房(英文:Basic Housing Unit,缩写 BHU)是指取得认证后的分间单位。认证前的分间单位(Subdivided Unit,缩写 SDU)须符合法定居住标准,并向房屋局申请认证,方可成为合法简朴房。根据香港《简朴房条例》(Cap. 658),所有出租的简朴房必须:
- 符合最低居住面积(不少于 8 平方米)及其他居住环境标准
- 取得房屋局发出的简朴房认证(有效期 60 个月,即 5 年)方可合法出租
- 业主须于 2027 年 2 月 28 日前完成宽限期登记(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计 12 个月登记期),否则失去宽限期保护
资料来源:香港法例第 658 章《简朴房条例》(房屋局,2026 年 3 月生效)
1. 条例的核心目的
社会俗称的「劏房」问题在香港讨论逾十年——分间单位普遍缺乏独立厕所、消防设施不足、楼面面积过小,多次成为火警伤亡事件的源头。政府在多年检讨后,于 2025 年 10 月 3 日刊宪《简朴房条例》(Cap. 658,业界及媒体亦惯称「劏房条例」),并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分阶段实施,以法定认证制度取代过往缺乏标准可依的灰色地带。
《简朴房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分间单位的出租建立认证制度,确保单位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而非一刀切禁止分间出租。政府明确表态:完全取缔分间单位会令基层居住问题恶化,因此条例选择「认证制」而非「禁止制」——分间单位可以在符合最低标准、取得认证后,以「简朴房」的身份合法继续出租。
根据房屋局公布的登记数字,截至 2026 年 6 月 25 日,全港已有约 20,000 个楼宇单位完成宽限期登记,约占政府估算全港 11 万个分间单位的 18%。政府估算,全港合共约 22 万名居民居住于分间单位,当中近 8 万个单位料只需轻微改动即可达标认证。这个数字反映条例的政策取态:与其一刀切取缔,不如透过认证制度逐步淘汰不合规处所,同时为合规单位保留合法的出租地位。
对业主而言,《简朴房条例》同时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法律灰色地带——分间出租过往没有清晰的法定居住标准可依循,一旦发生意外,业主的法律责任亦难以厘清。取得简朴房认证后,单位的合规状态有法可依,出租关系亦更受保障,这是条例对业主而非只对租客有利的一面。
2. 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以下两类物业内的分间单位:
- 私人住宅单位(住用建筑物)内的分间单位
- 综合用途建筑物的住用部分内的分间单位
不适用于:工业大厦、商业大厦、公屋、已缴清补价的居屋/绿置居等资助出售单位(公屋与居屋有独立规范)。
「分间单位」的法定定义:某住用建筑物的楼宇单位,以参照建筑图则中没有显示的方式分间,分间后单位内有 2 个或以上隔间,其中至少 2 个设计为各自独立的住宅租赁标的物,且至少 1 个是由该次分间所构成的。
边界情况须留意:「住用建筑物」的定义,包括纯住宅楼宇,以及综合用途建筑物当中划作住用的部分(例如商住楼宇的住宅楼层)。纯商业或工业楼层即使被分间出租作居住用途,亦不属于《简朴房条例》规管范围——但此类用途本身可能已违反《建筑物条例》或土地契约的用途限制,业主须留意两者是独立的法律风险,不能互相取代。
另一常见边界情况涉及僭建构筑物:天台、平台、花园或庭院因违反《建筑物条例》(第 123 章)的建筑工程而形成的分间隔间,不属于《简朴房条例》所指的「分间单位」。换言之,天台屋、天台劏房等僭建构筑物不受本条例的认证制度管辖,但仍可能触犯《建筑物条例》的僭建罚则——业主不应误解「不受简朴房条例规管」等于「毋须理会」。
此外,床位寓所、过渡性房屋、简约公屋、非牟利机构出租单位、市区重建局项目下获取的单位、酒店宾馆、安老院、残疾人士院舍、幼儿中心、药物倚赖者治疗康复中心、以及已登记学校出租予学生的单位,均由其他专项条例规管,明确排除在《简朴房条例》适用范围之外。
二房东转租的情况同样受条例规管。不少分间单位由「二房东」(即向业主承租整个楼宇单位,再分间转租予多名租客的中间人)实际经营。条例并没有因为存在转租安排而豁免规管——楼宇单位的拥有人(业主)仍是登记与认证申请的法定主体,二房东的角色属于条例第 8(2)(b) 条所指「根据上级租赁将整个主楼宇单位出租的人」,同样可被追究刑责。业主不能以「单位由二房东管理,与我无关」作为理由,回避登记或认证的责任。
3. 业主的法定责任
条例下,业主是首要责任人。即使单位由营运者转租,业主仍需确保单位取得认证。具体责任包括:
- 登记:在 12 个月登记期内(2026 年 3 月 1 日至 2027 年 2 月 28 日)向房屋局提交宽限期(登记)申请,证明有关分间单位在刊宪日(2025 年 10 月 3 日)前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7 月 4 日至 10 月 3 日)曾作住宅租赁用途。登记期内申请费用为 $0。
- 认证:在宽限期届满前(即 2030 年 2 月 28 日前),委聘指明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岩土工程师,或建筑测量组别的注册专业测量师)进行实地视察,并取得证明单位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的报告,据此向房屋局申请简朴房认证。
- 维持合规:在认证有效期(60 个月,即 5 年)内持续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包括每 12 个月至少一次检查独立火警侦测器及灭火器,不得因日后改动而令单位重新跌出标准。
- 续期:于认证 60 个月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续期费用为每个简朴房 $2,400),避免出现认证真空期而失去合法出租资格。
4. 业主的合规路径
对绝大多数业主来说,合规路径只有 4 步,但每一步的处理质素都直接影响往后的时间与成本:
- 登记(2026.3 – 2027.2.28):向房屋局提交宽限期登记申请,毋须费用,只须证明楼宇单位在指定 3 个月窗口内曾出租作住宅用途。完成登记即取得 36 个月宽限期保护,直至 2030 年 2 月 28 日。
- 评估(建议尽早进行,不宜拖至宽限期尾声):由指明专业人士到单位实地视察,对照附表 1 的 8 项居住环境最低标准(楼面面积、楼底高度、消防安全、荷载、独立厕所设施、供水点及洗涤盆、照明通风、水电表)逐项核实,并书面列明需要改动的项目与大致造价范围。
- 改造(依评估结果,范围与造价因单位而异):执行评估报告所列的必要改造工程,例如加装独立火警侦测器、改善通风设施,或于厕所内加建浴缸/淋浴花洒。政府估算近 8 成登记单位仅需轻微改动,但个别单位(例如楼面面积不足、涉及僭建间隔)可能需要较大规模的结构调整,甚至无法达标。
- 认证(须在 2030 年 2 月 28 日宽限期届满前完成,但不建议留待最后阶段):由指明专业人士提交报告连同订明费用,向房屋局申请简朴房认证。认证费用视乎登记时间与申请时间的组合而定,最早登记的业主最多可全免认证费;逾期申请则划一收取 $3,000/分间单位。
业主自行处理 vs. 委托专业团队的差异在于:时间成本、专业判断的正确性、房屋局沟通的效率。我们建议业主至少先做一次免费咨询,了解自己单位的实际状况,再决定要不要自己处理。
5. 违法后果
《简朴房条例》第 2 部(即罚则条款,第 8 条)自 2027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届时,任何楼宇单位内有 2 个或以上分间单位根据独立住宅租赁出租,而该楼宇单位既没有有效的宽限期登记、亦有分间单位未取得有效的简朴房认证,出租人、上手业主及有权收取相关租金的人均可能负上刑责。
| 程序 | 刑罚 | 持续罚款 |
|---|---|---|
| 循简易程序定罪 | 第 6 级罚款 + 监禁最高 2 年 | 每日另处 $20,000 |
| 循公诉程序定罪 | 罚款 $300,000 + 监禁最高 3 年 | 每日另处 $20,000 |
2027 年 3 月起执法,除上表两层罚则外:
- 业界普遍只引用公诉程序的 $300,000 罚款及监禁 3 年,但两个层级的刑罚均设有按持续违规日数另加的每日罚款 $20,000——持续出租一个月的未认证单位,额外罚款已可能超过 $600,000,远高于单一罚款金额本身
- 房屋局可发出强制停止出租令
- 持续违规可影响日后的认证申请资格
条例亦设有免责辩护:业主如能证明不知道亦没有理由怀疑分间单位是在犯罪情况下租出、或即使作出合理努力仍不能避免,可作抗辩理由。但举证责任在于业主,实务上难以单凭「不知情」抗辩成功,及早取得认证仍是唯一可靠的免责方法。值得留意,罚则条款虽然要到 2027 年 3 月才生效,但登记与认证的申请程序早于 2026 年 3 月已经开始——业主不应误以为「执法日之前毋须理会」,因为评估、改造、申请认证整个流程的实际所需时间,往往比业主预期长。
6. 业主、租客、营运者的责任区分
三方在条例下责任不同:
| 角色 | 主要责任 |
|---|---|
| 业主 | 登记、认证、续期,并确保单位持续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即使委托营运者管理,业主仍是《简朴房条例》第 8 条下可被追究的首要人士之一。 |
| 租客 | 不擅自改动单位结构或间隔。如发现单位并无有效简朴房认证仍被出租,可向房屋局举报。 |
| 营运者 | 代业主管理出租业务的中介或包租公司。实务上应与业主签订书面合规协议,明确划分登记、认证申请、续期及维修责任的分工,避免出现「以为对方已经处理」的落差。 |
三方责任虽然分开列出,但在实际纠纷中往往互相牵连——例如租客投诉单位无认证仍被出租,房屋局调查后追究的对象通常是业主而非营运者,因为条例的法定登记与认证义务始终落在楼宇单位的拥有人身上。业主与营运者之间的合规协议,属于双方私下的民事安排,不能对抗房屋局或法庭依据条例本身追究业主的权力。
7. 常见误解
误解一:「劏房条例」与「简朴房条例」是两套不同法例。「劏房」是社会惯用的俗称,《简朴房条例》(Cap. 658)才是唯一的法定名称,业界及媒体亦惯称之为「劏房条例」——两者所指的是同一部法例。分间单位在未取得认证前,法律上称为「分间单位」;取得有效简朴房认证后,才可称为「简朴房」。
误解二:认证有效期是「5 年」,可以放到第 5 年才处理续期。条例原文列明认证有效期为「自认证日起计的 60 个月期间」,60 个月与 5 年在时间长度上相同,但条例采用「60 个月」作为精确计算基准,并由认证日(而非申请日)起计。建议业主在有效期届满前至少 3 至 6 个月着手安排续期评估,避免出现认证真空期而无法合法出租。这两个误解看似细节,但对业主的实际影响不小——用错术语可能令业主在与专业人士或房屋局沟通时产生混淆,甚至误判自己需要采取行动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