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樸房豁免登記清單:
哪些單位毋須登記
並非所有分間單位都需要辦理簡樸房登記。《簡樸房條例》在「法定豁免」和「不符合分間單位定義」兩個層面,把相當一部分物業排除在外。本文整理完整清單,協助業主快速確認自己的單位是否在條例適用範圍之內。
常見情況一覽
| 情況 | 是否需要登記 | 相關條例 |
|---|---|---|
| 公屋/居屋(未補地價) | 毋須登記 | 第6條 |
| 過渡性房屋/簡約公屋 | 毋須登記 | 第6條 |
| 天台僭建隔間 | 不在條例定義內 | 第4(4)條 |
| 只有1個出租隔間的單位 | 不在定義內 | 第4(1)條 |
| 工廈/商廈 | 不在條例定義內 | 第4條 |
| 酒店/賓館/安老院 | 毋須登記 | 第6條 |
資料來源:《簡樸房條例》(Cap. 658)第4、6條及附表4
一、「豁免」與「不符合資格」:兩種情況的分別
在討論哪些單位毋須登記之前,業主必須先分清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避免混淆:
完全不在條例適用範圍之內
指特定物業類別或單位類型,依法完全不受《簡樸房條例》規管。無需登記,無需申請認證,條例的罰則對其毫不適用。
在條例範圍內,但達不到居住標準
指單位本身屬於條例規管的「分間單位」,已辦理或需辦理寬限期登記,但因面積、樓底高度、通風或廁所等達不到最低居住環境標準而無法取得認證。這類單位並非「毋須理會」——業主仍需在法定期限內停止出租或完成改善。
兩者的業主責任截然不同:豁免單位的業主可完全置身事外;不符合認證資格的單位業主則仍受條例規管,需面對改造或停租的抉擇。本文聚焦於前者——真正的豁免情況。
二、法定豁免類別(完整清單)
根據《簡樸房條例》第6條及附表4第2部,以下物業類別完全不受條例規管:
-
公屋(公共租住房屋)
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出租的樓宇單位,不受《簡樸房條例》規管。公屋有其獨立的租住規定,受《房屋條例》等另行管轄。 -
資助出售單位(居屋、綠置居等)——尚未補地價者
尚未繳付解除轉讓限制補價的資助出售單位,不受條例規管。已補地價的居屋如業主其後進行分間,則需視乎具體情況判斷是否符合「分間單位」定義(詳見第四節)。 -
床位寓所(第447章)
受《床位寓所條例》獨立規管的床位寓所,毋須另行辦理簡樸房登記或認證。 -
過渡性房屋
政府政策支持、非牟利機構推行的過渡性房屋計劃下的單位,明確列於豁免範圍之內。 -
簡約公屋
政府推行的輕量化公共房屋(簡約公屋)計劃下的單位,同樣不受《簡樸房條例》規管。 -
非牟利機構出租單位
由非牟利機構以非牟利性質出租、旨在提供社會服務的單位,須符合條例所訂法定條件方可獲豁免。 -
市區重建局(URA)項目下獲取的單位
市區重建局在其推行的重建項目中獲取的樓宇單位,不在條例適用範圍之內。 -
酒店或賓館(第349章)
受《旅館業條例》規管的酒店或賓館,毋須辦理簡樸房認證。 -
安老院(第459章)
受《安老院條例》規管的安老院,不在《簡樸房條例》適用範圍之內。 -
殘疾人士院舍(第613章)
受《殘疾人士院舍條例》規管的殘疾人士院舍,不受條例規管。 -
幼兒中心(第243章)
受《幼兒服務條例》規管的幼兒中心,不在《簡樸房條例》適用範圍之內。 -
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第566章)
受《藥物倚賴者治療康復中心(發牌)條例》規管的中心,不受條例規管。 -
學校/大專院校/辦學機構出租予學生居住的單位
由已登記學校、大專院校或辦學機構出租予學生居住的單位,明確列於豁免範圍之內。
⚠️ 公屋豁免的重要說明
公屋豁免不代表公屋居民可以把單位分間出租。公屋的租約條件通常禁止住戶轉讓或分租單位,違反者可被房委會終止租約。《簡樸房條例》的豁免與公屋租約規定是兩套獨立的法律制度,業主切勿混淆。
三、不屬「分間單位」定義的單位
除上述法定豁免類別外,部分單位因不符合《簡樸房條例》第4條對「分間單位」的定義,本身就不在條例的適用範圍之內,無需登記。
1. 天台、平台、花園或庭院的僭建隔間
第4(4)條明確規定:如某隔間是因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建築工程而在天台、平台、花園或庭院構成的,不得視為分間單位。天台屋、平台改建等因僭建構築物所形成的隔間,因此不在《簡樸房條例》認證制度的管轄範圍之內。
⚠️ 不受條例管轄並非代表「無王管」
天台屋或平台改建不受《簡樸房條例》管轄,並不代表可以繼續維持現狀。這類僭建構築物本身已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屋宇署可依法要求業主清拆,亦可就構造不安全問題提出檢控。業主切勿因「不須申請簡樸房認證」而誤以為僭建可以無限期存在。
2. 只有一個出租隔間的單位
根據第4(1)條,「分間單位」的定義要求分間後「有2個或多於2個隔間,其中至少2個設計為各自獨立的住宅租賃標的物,且至少1個是由該次分間所構成的」。換言之,如果整個樓宇單位內只有1個隔間用作住宅出租,不符合「分間單位」的法定定義,毋須登記認證。
3. 分間方式已顯示於原始建築圖則的單位
根據第4(1)(a)條,只有「以參照建築圖則中沒有顯示的方式分間或重新分間」的單位,才屬於分間單位。若建築圖則上原本已顯示有關分間方式,有關單位不屬於《簡樸房條例》的規管範圍。
實務上,大多數分間單位屬後期改建、圖則上沒有顯示的情況。只有極少數情況下,原始建築圖則上已明確顯示有關分間方式,業主如對自己的單位有疑問,應向相關專業人士查閱建築圖則以確認。
4. 工業大廈或商業大廈
條例序言及條文只適用於「住用建築物」(residential buildings)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純工業或商業性質的大廈不屬於條例適用範圍,其內的分間空間不受《簡樸房條例》規管。
⚠️ 工廈改住用的另一層法律風險
工廈單位作住宅用途,本身可能已違反地契用途限制或《建築物(規劃)規例》。《簡樸房條例》不適用並不代表住用工廈分間單位合法——業主面臨的是另一套法律風險(地政處釘契、屋宇署執法),並非「毋須理會」。
四、如何確認自己的單位是否需要登記
以下決策樹可協助業主快速判斷:
如有疑問,建議向房屋局或指明專業人士查詢,避免因誤判豁免資格而錯過登記期。登記期為 2026年3月1日至 2027年2月28日,逾期未登記的業主可能面臨法律後果。
五、常見問題
居屋業主已補地價,是否需要辦理簡樸房登記?
《簡樸房條例》豁免的居屋是指「尚未繳付解除轉讓限制補價的資助出售單位」。已補地價的居屋理論上已解除限制,如業主將單位以「原始建築圖則沒有顯示的方式」分間,且有兩個或以上隔間用作獨立住宅出租,則有可能受《簡樸房條例》規管,建議向房屋局確認。
天台屋不須申請簡樸房認證,那可以繼續出租嗎?
《簡樸房條例》第4(4)條確實把在天台、平台、花園或庭院因違反《建築物條例》構成的隔間排除在「分間單位」定義之外,因此無需申請簡樸房認證。但這並不代表天台屋可以合法持續出租——天台屋的僭建構築物本身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屋宇署可強制清拆,業主仍承受相當的法律風險,不應誤以為「不受簡樸房條例管轄」等於「毋須理會」。
過渡性房屋的管理機構需要辦理簡樸房登記嗎?
不需要。政府推行的過渡性房屋計劃下的單位,明確列於《簡樸房條例》第6條的豁免範圍,毋須辦理寬限期登記或認證申請。
如果一個樓宇單位有3個隔間,但只有1個用作出租,是否需要登記?
根據《簡樸房條例》第4(1)條,「分間單位」的定義要求有「2個或多於2個隔間設計為各自獨立的住宅租賃標的物,且至少1個是由該次分間所構成的」。如果只有1個隔間用作獨立住宅租賃,不符合「分間單位」的法定定義,毋須登記。但如果日後改變為2個或以上隔間分別出租,則需重新評估是否需要登記。
工廈劏房是否需要申請簡樸房認證?
《簡樸房條例》只適用於「住用建築物」或「綜合用途建築物的住用部分」,純工業大廈不在條例適用範圍之內。但工廈單位用作住宅用途,本身可能違反地契用途限制或《建築物條例》(第123章)下的規例,業主面臨屋宇署執法和地政處釘契的風險,並非「毋須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