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朴房认证报告由谁签署?「指明专业人士」与「认可人士(AP)」的分别
业主为分间单位申请简朴房认证时,真正要找的不是坊间常说的「认可人士(AP)」,而是《简朴房条例》附表3所指的「指明专业人士」——注册建筑师、指定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或建筑测量组别的注册专业测量师。两个名词来自不同法例,实务上经常重叠,但资格门槛并不相同。指明专业人士的工作进度,直接影响业主能否赶及《简朴房重要时间表》上的截止日期。
指明专业人士与「认可人士(AP)」:关键事实
| 项目 | 说明 |
|---|---|
| 法定角色 | 指明专业人士(specified professional)— 第17(1)(c)(ii)条所指、须就认证作出报告的人 |
| 法定资格(附表3) | ① 注册建筑师(第408章)② 注册专业工程师(第409章;建造/屋宇装备/土木/消防或结构界别)③ 注册专业测量师(第417章;建筑测量组别) |
| 「认可人士(AP)」 |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注册类别,并非附表3用语;AP 通常同时具备上述其中一项注册资格,但两者不自动等同 |
| 主要职责 | 实地视察(第17(2)条)· 作出认证报告 · 协助业主备妥申请文件 |
| 费用参考 | 评估及报告 HKD 8,000–20,000(视乎单位数量) |
资料来源:《简朴房条例》(第658章)第17条及附表3,以及房屋局《居住环境最低标准实务守则》
「认可人士(AP)」与「指明专业人士」:两个来自不同法例的名词
《简朴房条例》(第658章)在法律上使用的词语是「指明专业人士」(specified professional),而非「认可人士」。条例附表3只列明以下三类人士可担任指明专业人士:
- 注册建筑师:名列《建筑师注册条例》(第408章)第8(a)条所述注册纪录册的人
- 注册专业工程师:名列《工程师注册条例》(第409章)第7(a)条所述注册纪录册,并属建造、屋宇装备、土木、消防或结构工程界别的人
- 注册专业测量师:名列《测量师注册条例》(第417章)第7(a)条所述注册纪录册,并属建筑测量组别的人
那么业主常听到的「认可人士(AP,Authorized Person)」是什么?AP 是《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注册类别,与「认可结构工程师(RSE)」「认可岩土工程师(RGE)」同属该条例的制度——三者都不是附表3使用的名词。坊间之所以把「找 AP」和「做简朴房认证」说成同一回事,是因为两者在实务上经常重叠:一名 AP 通常本身就是建筑师或工程师,多数同时符合附表3其中一类资格。
但重叠不等于等同。「持有 AP 资格」本身并不自动符合《简朴房条例》的要求,关键是对方是否名列附表3所指的注册纪录册;反过来说,一位属建筑测量组别的注册专业测量师即使不是 AP,同样可以担任指明专业人士。业主若把搜寻范围限死在「AP」,等于自己收窄了可选人选,往往也付出更高的价钱。
⚠️ 业主是申请人,但不能自行出具报告
第17(1)(a)条订明,认证申请由主楼宇单位的拥有人提出,或由任何人在拥有人书面同意下提出——申请人是业主。但第17(1)(c)(ii)条同时要求申请必须附同一份由指明专业人士作出的报告,证明单位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且所有指明法定命令、通知或指示的法律责任已获解除;第17(2)条再订明报告须基于指明专业人士进行或安排进行的实地视察。换言之:没有这份报告,申请不符合第17(1)条的要求。
指明专业人士在简朴房认证流程中的 5 项核心职责
- 实地视察:第17(2)条的法定要求,不可只看文件——量度面积、高度、通风设施,拍摄及记录单位现况
- 技术评估:比对《简朴房条例》附表1 的 8 项最低标准,识别不达标项目
- 改造方案:提出合规改造建议,协助业主了解工程范围及优先顺序
- 作出报告:以指明专业人士身份作出第17(1)(c)(ii)条所需的报告,供业主连同 BHU-01 及所有附件一并提交
- 申请跟进:协助业主回应房屋局查询,直至取得认证
⚠️ 报告由指明专业人士署名,责任亦随之而来
指明专业人士就认证作出的报告是一份具名文件,对内容的准确性负有专业责任。选择有完整责任保险的专业人士,是业主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
委任指明专业人士(AP 或其他附表3资格)前要问的 5 个关键问题
-
你属于附表3哪一类注册资格?
要求对方明确说明自己是注册建筑师(第408章)、注册专业工程师(第409章,并属建造/屋宇装备/土木/消防或结构界别),还是建筑测量组别的注册专业测量师(第417章),并提供注册号码供你在相应的注册纪录册查核。留意:屋宇署的认可人士名册查到的是《建筑物条例》下的认可人士身分,不能用来核实附表3资格。 -
处理过多少间简朴房认证个案?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能预判常见退件风险,减少来回修改的时间成本。 -
报价是否包含申请费及补交文件?
要求书面报价并列明各项费用,避免事后出现隐藏收费。 -
实地视察是否由你本人进行或安排?
第17(2)条订明,报告必须基于指明专业人士进行或安排进行的实地视察而拟备,否则视为未符合第17(1)(c)(ii)条的规定。只凭业主提供的相片或资料而拟备的报告,并不符合条例要求。 -
有无责任保险?保额多少?
至少 HKD 200 万的专业责任保险,保障业主在报告内容出现争议时有追索渠道。
⚠️ 实际案例
某业主选择报价最低的专业人士(HKD 5,000),因对方对《简朴房条例》不熟悉,申请被退件两次,认证时程延长 4 个月,额外费用超过最初的价格差距。选择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前期多花的费用往往低于退件后的补救成本。
指明专业人士费用的组成与市场参考
坊间常说的「AP 费用」,实际上是指明专业人士的服务费,不受政府规管,属市场定价。以下为各项费用的参考范围:
| 费用项目 | 参考范围 |
|---|---|
| 现场评估及技术报告 | HKD 8,000–20,000(每增加 1 间约加 HKD 2,000–3,000) |
| 协助备妥及提交 BHU-01 申请 | HKD 3,000–8,000(部分报价包含在评估费内) |
| 补交文件及回覆房屋局查询 | HKD 2,000–5,000/次 |
| 工程监督及确认报告 | HKD 3,000–8,000(需要改造时) |
建议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报价并列明各项费用,避免申请过程中出现额外收费争议。
常见问题
简朴房认证必须由认可人士(AP)负责吗?
不一定要「认可人士(AP)」。《简朴房条例》第17(1)(c)(ii)条要求认证申请附同一份由「指明专业人士」作出的报告,而附表3所列的指明专业人士只有三类:注册建筑师(第408章)、属建造/屋宇装备/土木/消防或结构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第409章),以及属建筑测量组别的注册专业测量师(第417章)。「认可人士(AP)」是《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的注册类别,并非附表3的用语;实务上多数 AP 同时具备上述其中一项注册资格,因此经常被当成同一回事,但两者在法律上并不等同。
认可人士(AP)和「指明专业人士」有什么分别?
两者来自不同法例。「指明专业人士」是《简朴房条例》(第658章)的法律用语,由附表3界定为三类注册资格:注册建筑师、属指定工程界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以及属建筑测量组别的注册专业测量师。「认可人士(AP)」则是《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注册类别,与「认可结构工程师(RSE)」「认可岩土工程师(RGE)」同属该条例的制度,并不出现在附表3。实务上两者经常重叠——一名 AP 通常本身就是建筑师或工程师,多数同时符合附表3——但「持有 AP 资格」本身并不等于符合《简朴房条例》的要求,关键仍是对方是否名列附表3所指的注册纪录册。
如何查核 AP 是否已在屋宇署登记?
业主可在屋宇署官方网站(www.bd.gov.hk)的「认可人士、审批人及认可机构名单」中查核,输入姓名或登记号码即可确认其认可人士登记状况。但要留意:这份名单反映的是《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的认可人士身分,不能用来核实《简朴房条例》附表3的资格。要确认对方可担任指明专业人士,应按其专业范畴,查核他是否名列注册建筑师(第408章)、注册专业工程师(第409章,并属建造/屋宇装备/土木/消防或结构界别)或注册专业测量师(第417章,并属建筑测量组别)的注册纪录册。
业主可以不经 AP 直接向房屋局申请简朴房认证吗?
申请本身由业主提出。第17(1)(a)条订明,认证申请由有关分间单位的主楼宇单位拥有人提出,或由任何人在该拥有人书面同意下提出。但第17(1)(c)(ii)条同时要求申请必须附同一份由指明专业人士作出的报告,证明单位符合居住环境最低标准,以及所有指明法定命令、通知或指示的法律责任已获解除;第17(2)条再订明该报告必须基于指明专业人士进行或安排进行的实地视察。换言之,业主可以是申请人,但不能自行出具这份报告——没有指明专业人士的报告,申请不符合第17(1)条的要求。而作出报告的人不一定是 AP,任何符合附表3三类资格的专业人士都可以。
指明专业人士的费用是否受政府规管?
不受规管。指明专业人士的收费(坊间常称「AP 费用」)属市场定价,政府没有设定上限或下限。香港测量师学会(HKIS)等专业团体有参考收费指引,但非强制执行。业主可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报价,列明各项服务的费用,并保留相关文件。